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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4]58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锦华商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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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锦华商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58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13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锦华商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请示》(佛国税发[2004]287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23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锦华商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省局同意认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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