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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税发[1996]125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09-29 穗国税发[1996]12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8]252号),此文件中的省局文件第三条已被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6]125号

已被修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3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国税局,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我市从1996年4月1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分别使用向税务部门订购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水、电、气收费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原自行印制的收费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拒收。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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