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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6]16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税、滞纳金、罚款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1996]16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税、滞纳金、罚款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166号

失效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经研究,省局特作如下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时,凡涉及补税、滞纳金、罚款决定的,在开具税务文书时,应将罚款单独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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