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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地税发[1996]131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体医生”等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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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体医生”等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6]13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8月5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据调查,目前由我市卫生系统发证执业的“个体医生”有30多户,在各医疗站(卫生站)就业的“乡村医生”或外聘“外来医生”近千名,为了加强对“个体医生”等的税收管理,市局根据“个体医生”、“乡村医生”、“外来医生”的不同从业形式,确定相应的应税项目,并采用适当的征收方式,现明确如下:

  一、区别不同的从业形式,确定相应的应税项目。

  (一)对在各医疗机构、卫生院、卫生站(未被承包)以及其派出机构任职的医务人员、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经市卫生局批准,领取《东莞市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自行开业的“个体医生”取得的营业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承包卫生站的“乡村医生”或与该医疗机构以收入(利润)比例分成形式经营的“外来医生”以及承包厂、场、矿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收入,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

  (四)对临时受聘于各医疗机构、卫生院的“外来医生”按、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五)对无证经营的“散医”、“游医”虽属非法营业行为,但其从事应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个人所得税征税范畴,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二、针对不同的应税项目确定适当的征收方式。

  (一)在各国有、集体(未被承包)任职的医务人员,受聘的“外来医生”按取得  

  (二)自行开业的“个体医生“;承包厂、场、矿医务室对外辨认的医务人员;承包卫生站的“乡村医生”以及以收入(利润)比例分成经营的“外来医生”;无证开业的“散医”、“游医”;采用定额征税方法,每人每月定额为50元至300元,各分局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核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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