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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7]190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7]190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190号

全文有效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增设《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简称收入发票)(式样详见附件),从1997年10月1日起启用,未使用新票前,用票单位暂使用原支付凭证和代扣税凭证。

     二、保险公司在购买《收入发票》前,应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受托代征协议,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法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1.《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略)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6日粤地税发[1997]10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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