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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7]250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宗教团体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09-29 穗地税发[1997]250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宗教团体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穗地税发[1997]25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1月3日

广州市宗教事务局:

  你局送来《关于继续免征我市宗教团体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函》(穗宗发[1997]182号)收悉。考虑到我市宗教团体的自养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宗教房产租金的收入来维持,寺观、教堂修建的任务还很重。经研究,同意对各宗教协会(团体)1997年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出租给居民的住宅用房及用地、出租非住宅用房及用地继续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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