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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地税发[1997]284号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珠地税发[1997]284号 我要评论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7]28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5日

  县、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粤地税发[1997]252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奖销售、 有奖竞猜、有奖储蓄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购买福利奖券、体育奖券中奖所得,一律按省税局粤税发[1994]289号文补充规定第一点执行,即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省局 [1997]252号文中所述的全额征收,是指每次收入不再扣除800元.

  三、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税款征收期)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中奖所得,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福利奖券、体育奖券中奖所得除外),不论是奖金,还是实物,都应全额依赖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粤税发[1994]159号文第五点中第二点的规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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