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粤银发[1998]39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各二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有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
二、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所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不属税务机关冻结、扣划的范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