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东  >  粤地税函[1998]2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凭发票入账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2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凭发票入账问题的批复

09-29 粤地税函[1998]29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凭发票入账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29号

全文有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发票入账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7]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规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省电力开发公司按《广东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和兑付集资本息时,应一律开具或收取《服务业发票》。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