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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地税发[1998]12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东地税发[1998]12号 我要评论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1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2月16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83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可按东地税发[1996]131号文规定执行。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东地税发[1997]213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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