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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8]4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1998]44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4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2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方来函询问,我省各家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否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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