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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8]47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8]4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此文件转发的文件已无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47号

失效

1998年3月2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各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委、办、直属企业,各区、县级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报批程序为:有关清产核资企业应在接到资金核实批复后的三个月内,携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对其缓步增提折旧申请的批复意见,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取得有关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证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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