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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地税发[1998]第78号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珠地税发[1998]第78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珠地税发[1998]第7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4月17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韶地税发[1996]163号)上报后。省局转请国家税务总局批示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月7日以国税函[1998]7号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武江茶场利用自己的厂房、生产工人以及增城耀成手袋厂提供的生产设备、原料为增城耀成手袋厂加工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加工劳务。因此,对武江茶场从增城耀成手袋厂取得的劳务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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