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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地税发[1998]55号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东地税发[1998]55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5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4月29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为客户刊登(或播放)广告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播放单、认刊单等)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播放单、认刊单等),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二、考虑到上述单位业务的应税凭证较多,贴花次数频繁,为了简化征纳手续,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应税凭证可采取汇总缴纳的方法,进行汇总缴纳印花税。对客户方所持的凭证,各分局可委托上述单位代征汇总缴纳印花税。“广告合同”印花税按广告费收入依万分之五税率计税。

  实行按期汇总缴纳、代征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手续、税款的缴纳期限,按原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28号(原东莞市税务局东税政(三)[89]25号转发)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委托上述部门代征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分局,需要刻制“印花税完税戳记“(不粘贴印花税票)的,请与市局地方税管理科联系,由市局统一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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