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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02]3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闲置房产的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闽地税函[2002]39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闲置房产的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39号

全文有效  

2002-04-01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闲置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政二[200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未特别规定减免房产税的房产,不论是否使用,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文件所称"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是指整个企业停产,对企业部分车间停产闲置的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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