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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4〕479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479号

全文有效

2004-10-1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所提“小额标准” 的具体金额,由各设区市根据本辖区内的经济状况自行确定。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印制,比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委托各设区市印制。发票分类代码的第10至12位编码为002。

附件:福建省××市国家税务局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纳税申报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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