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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发[2006]26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09-29 闽地税发[2006]264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264号

全文有效

2006.11.15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到此件后,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迅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反馈。各设区市地税局从2006年11月15日起至年底前,每月13日和28日分别向省局(税政管理二处)报告实施准备情况和基层反映的问题;从2007年1月1日起,每月13日和28日分别向省局(税政管理二处)报送本辖区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申报收入额、补退税额等有关数据。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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