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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税源企业报送涉税资料的公告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税源企业报送涉税资料的公告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2月4日

正文内容:

  为了深化税收分析,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3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税总函[2013]1号)规定,现对纳入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及重点税源汇总申报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报送涉税资料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于每月16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的《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

  二、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6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季度《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和《重点税源企业景气调查问卷(季报)》。

  三、企业应及时、如实报送报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执行。2011年7月18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税源企业报送涉税资料的公告>的通知》(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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