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委宣传部关于公布我省2013年第一批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3]8号
全文有效
2013年4月28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委宣传部:
为支持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9]8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委宣传部联合审核认定,现将我省2013年第一批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公布名单内的转制文化企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自该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附件:福建省2013年第一批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