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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失效

2017年6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申报。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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