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福建  >  闽国税流[2000]7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7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闽国税流[2000]70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70号

全文有效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农村电网实行“两改一统价”改造后,由于电力产品经营环节发生变化,纳税环节也相应发生改变,税负有所增加。为支持农村电网改造,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对原来选择6%征税的县电力公司可继续选择按6%征收率或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对原来已按17%税率征税的县电力公司,不能申请使用简易办法征税。

  二、对与省电力公司联营的县电力公司,其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按确认的股份比例分别入中央和地方库。

  希遵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