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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8]203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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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8]20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23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027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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