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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国税函[2006]175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定2006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09-29 榕国税函[2006]175号 我要评论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定2006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6]175号

全文有效

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增加认定福州隆顺金属制品厂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审批资料已收悉,现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81号)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规程的通知》(榕国税发[2003]236号)文件规定,经审查,认为你局审核、审批意见明确,同意认定福州隆顺金属制品厂从2006年9月开始给予享受民政福利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对此,请你局要严格按照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实行“月核季查”,凡发现企业不符合“先征后返”资格条件的,要及时反馈市局,并取消相应月份的增值税税款返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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