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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发[2003]7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闽国税发[2003]71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7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28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区市税务局专业局,省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政策宣传,明示办事程序,简化审批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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