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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3]22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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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2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16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抄件称:茴油是八角树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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