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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发[2003]11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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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11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8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省局将会同省地税局商省代码办确定后另行下文明确。

  二、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继续按月征收;对边远地区、零散或季节性的税源,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按季征收办法。

  三、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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