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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3]40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服务费等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闽国税函[2003]405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服务费等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0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8月20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软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软件开发商(或服务商)(以下统称软件服务单位)常年向企业收取的服务费等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软件服务单位销售软件产品及其他产品应征收增值税。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常年技术服务费(维护费)和培训费,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软件开发商(或服务商)向企业收取的常年软件服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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