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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发[2004]5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09-29 闽地税发[2004]51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5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11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劳动保障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决定开展下岗失为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凡持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的企业,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个人,要求享受或继续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的步骤和方法

  1、企业参加年检

  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除《年度检查报告书》外均为一式两份):

  (1)《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的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发现企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补报真实完整的材料,对经审查材料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年审,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2、个人参加年检

  参加年检的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再就业优惠证》年度检查登记表、现工作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等有关资料。对年检合格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再就业优惠证》第12页空白处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三)年检的时间

  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于年检次月持经年检的《认定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年检时需提交的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后,方可继续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应共同做好本地区企业及个人的年检工作。年检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优惠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将于2004年3月对全省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抽查企业占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省通报。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有关年检工作的通知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附件:

  1、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2、《再就业优惠证》年度检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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