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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04]12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09-29 闽地税函[2004]12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125号

失效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4]5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的解答〉的通知》规定,温泉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中所规定的“除下文列举征收外,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

  此复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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