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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04]63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通知

09-29 闽财税[2004]63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通知

闽财税[2004]6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22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闽政文[2004]54号)文,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对于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由县级财政局会同地税局联合审批,报设区市财政局和地税局备案。该项减免权限调整,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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