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外运福建储运公司从事货物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榕地税政一[1997]520号
全文有效
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外运福建储运公司代收代付费用继续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榕鼓地税政[1997]145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东海经贸报关行代理报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政一[1996]42号)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榕地税政一[1997]1号)规定,经认真审核该企业1996年度代理业务及财务税收资料,同意对中国外运福建储运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取得收入从1997年起准予扣除支付与代理业务有关的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航道建设基金、过桥洞费、堆存费、卫生检疫费、进港、停泊费、速遣费、动植检费、报关费、理货费、铅封费、电脑打单费、保险费、口岸管理费、商检费、退税退关费、验货费、薰蒸费、装(移)箱费、解系缆费、装卸搬运费、运费、包装费、查单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上述费用扣除时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或国家有关部门准许使用的票据(具体项目事前必须经征收税务机关认可)。
特此批复。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