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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1997]6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生产企业厂用电量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闽国税流[1997]66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生产企业厂用电量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7]66号

全文有效

  近来,省电力工业局要求对发电环节的厂用电量是否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电力公司的发电环节,按厂供电量计算增值税。发电厂在生产电力过程中,磨煤机、引风机、排粉风机、灰渣泵、闸门启闭机、空压机等辅机自身消耗的电量(不包括基本建设和生活等非直接用于生产的电量),即为厂用电量。由于它自产用于应税项目,为此不属于“厂供电量”计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希知照!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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