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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政[1998]23号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09-29 闽财税政[1998]23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23号

全文有效

       经省政府批准,自1998年4月1日起,对按规定发给,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谓项目的各类补贴、津贴,每人每月定额扣除标准在原150元基础上提高到300元,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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