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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8]第153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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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第15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1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辽国税函[1998]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安排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从事商业零售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含股份制、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商业企业),在向单位或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采取集中交款销售商品的,必须逐笔向消费者开具发票。采取一手钱,一手货销售商品的,凡一次销售额在十元以上的(含十元)的,也必须开具发票;对销售额在十元以下未要部分,必须在班后结帐做销售日报时,填开汇总交款发票,达到票款一致。

  三、对经营食品、副食品、非固定业户、超市用收款机销售商品的纳税人,暂不执行本规定。

  附件:关于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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