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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乎网注——条款修改。第一条、第三条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16-6-30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期限

自2016年7月1日申报期起,财务会计报表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

上述期限规定的具体报送日期如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三、报送方式

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大连市网上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或窗口报送。

本公告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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