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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7〕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加收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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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加收时间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8号

全文有效  

2007-01-16    

各基层局:

2006年,我市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临时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了保证征管和稽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对加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起始时间明确如下:

对补缴或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限为2006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加收滞纳金起始时间统一确定为20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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