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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7]9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大地税函[2007]9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9号

全文有效

2007.01.18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对我市纳税人向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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