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大连  >  大地税函[2006]14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4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大地税函[2006]14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年12月28日发布;2010年12月28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补充规定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41号

已被修订

2006.12.26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对采取附征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附征率一律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