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大连  >  大国税转[1995]59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宏海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等8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问题的批复

大国税转[1995]59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宏海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等8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大国税转[1995]59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宏海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等8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问题的批复

大国税转[1995]59号

全文有效

寄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收入纳税的请示》(青国税外字[1995]98号)收悉。研究,同意对新加坡宏海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等8家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附件: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纳税的8家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名单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附 件

  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纳税的8家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名单

  1.新加坡宏海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

  2.恒闽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

  3.日本住金物产株式会社青岛事务所(北京、上海)

  4.香港丸红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北京、上海、广州、南京)

  5.韩国现代综合商事(株)青岛办事处(大连、北京)

  6.德固萨太平洋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北京、上海)

  7.韩国三统株式会社青岛办事处(大连)

  8.香港恒堡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