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煤气、电力、自来水销售部门使用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19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务市(县)国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国税局《关于煤气、自来水、电力销售部门使用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发[1995]44号)文件精神,经与有关主管部门商定,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就煤气、电力自来水销售部门使用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煤气(含液化气)、电力、自来水部门,除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企业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凡销售给非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和居民用户,必须开具普通发票。企事业单位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无承付”手续的必须附普通发票方可入帐。否则,不予报销和列支。
各市(县)区销售液化气、电、水,包括乡(镇)站销售液化气,农村电管站销售电力也要开具普通发票。
二、使用煤、电、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用户都应主动向销售部门索取普通发票,对销售部门开具的非普通发票的各种票据,用户有权拒付款。
三、销售煤、电、水使用的普通发票实行行业管理,由煤、电、水销售部门分别设计发票票样,报市国税局审批印制,按行业管理、发放、开具和保管。如发现发票违章问题,必须报主管国税局机关处理。
四、已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其销售煤、电、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微机发票);不具备的,其销售煤、电、水一律开具手写式的普通发票。
五、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全市启用大连市国税局统一监制的“大连市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大连市煤气公司煤气销售专用发票”、“大连市煤气公司液化气销售专用发票”、“大连市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大连市公用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原各部门自行印制的煤、电、水收费收据使用到一九九五年底全部作废,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健全煤、电、水销售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对销售部门使用、管理发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