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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函[2001]第64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补充通知

09-29 大国税函[2001]第64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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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函[2001]第64号
失效
2001年12月1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市局前期印发了大国税发[2001]192号文件作出了具体部署,并转发了辽国税发[2001]79号、辽国税函[2001]119号文件,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用填开式普通发票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除保留以下十种通用填开式普通发票继续使用外,一律停止供应和开具其余种类的填写式普通发票;保留的十种填开式普通发票票样仍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96年印制)执行:
  1、《辽宁省大连市小额商业零售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票样)
  3、《辽宁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4、《辽宁省大连市农产品收购发票》
  5、《辽宁省大连市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
  6、《辽宁省大连市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增设万元版)
  7、《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税务局使用)
  8、视同发票管理的单、书
  (1)《辽宁省大连市销货清单》(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均可使用;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开具的销货清单可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2)《辽宁省大连市价外费用项目表》
  (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9、企业申请经市局批准套印发票监制章的,票头带有企业名称的填开式普通发票及电脑版普通发票(发票各联次必须是无碳压感纸或干式复写纸,除此以外均在2002年1月1日后废止)。
  10、企业申请经市局批准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定额发票
  (二)受票单位或个人取得2002年1月1日前开具的通用填写式普通发票允许其在2002年3月31日前作为有效凭证入帐,逾期则不许列支。
  (三)各基层局必须及时清理缴销库存及纳税人留存的2001年12月31日前未用完的旧版通用填写式普通发票,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剪贴式发票
  (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现行的通用剪贴式发票共计十种.具体票样按辽国税发[2001]7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辽宁省大连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
  2、《辽宁省大连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
  3、《辽宁省大连市加工修理剪贴发票》
  4.《辽宁省大连市供暖收费剪贴发票》
  5、《辽宁省大连市金银首饰销售剪贴发票》
  6、《辽宁省大连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剪贴发票》
  7、《辽宁省大连市机动车修理剪贴发票》
  8、《辽宁省大连市旧机动车销售剪贴发票》
  9、《辽宁省大连市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发票》
  10、《辽宁省大连市货物销售剪贴发票》(百万元版,税务局代开使用)
  11、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套印企业名称的剪贴式发票
  (二)大连版剪贴式发票(2000年10月我市试点推行剪贴式发票时使用)和辽宁省版剪贴式发票(2001年8月全省推行剪贴式发票时使用),除辽宁省版剪贴式发票增设《剪贴发票条形章栏》外,两版剪贴式发票票样基本一致,可并行使用。
  三、《辽宁省大连市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式发票》
  依据财税[2001]78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凭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依据辽国税发[2001]79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全省推行《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式发票》;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5月1日到2001年10月31日前开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准予其在2002年3月31日前抵扣,过期无效。
  四、《辽宁省大连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
  自2002年1月1日全市停止使用《辽宁省大连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后,凡涉及往来款项核算的,可由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制作凭证或到帐证经销部门购买各类收(借)据凭证入帐,不再要求开具统一的《辽宁省大连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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