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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1999]第23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09-29 大地税发[1999]第2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此文件已被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23号

失效

1999年3月31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个体、集贸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个体、集贸税收的具体情况,现将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有关问题通知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在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时,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利用自有房屋、场地进行经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营业额×附征率。

  2、利用租入的房屋、场地进行经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营业额-房屋场地租赁费)×附征率。

  二、对上述利用租入的房屋、场地进行经营的,在确定其房屋、场地租赁费时,应由出租方出据发票和完税证明,否则不予扣除。

  三、各征收局可在市局制定的附征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集贸市场、早夜市可浮动50%),报市局备案,并做为年度征管考核依据。附征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征收年度内不变。

  四、对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业户,应分别确定其营业额和附征率。对划分不清的,应按收入较高的经营项目确定附征率。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大地税个[1996]35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一、商业(服装、鞋帽):3%。

  二、商业(粮食、土杂、食杂、小百货、文化用品、五交化、建材、水暖器材、干菜、生肉、调味品、机动车配件、照相器材、电子原件,酱菜、豆制品、卷粉、皮冻、凉粉、水产品、水果、蔬菜、禽类、熟肉、花店):2%。

  三、修理修配(修理钟表、打火机、修理机动车、修理电器、其他杂修):4%。

  四、工业(水泵、家俱、服装鞋帽,食品糕点、塑料制品、水泥制品、出版印刷、缝纫、服装加工、其它工业品):2%。

  五、工业(印刷名片、花圈及焚化品、涂料、薄铁加工、烘炉、模具、机械加工):2%。

  六、服务业(饮食业):4%。

  七、服务业(洗染、理发、刻字、美容美发、烫发、洗头房、录音、录像):4%。

  八、服务业(彩扩大、照相、美术、打字、复印、电脑室):4%。

  九、娱乐业:5%。

  十、建筑业:

  包工包料:2%--4%。

  包工不包料:1.5%--3%。

  十一、交通运输业:6%-10%(客运);4%-6%(货运)。

  十二、其它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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