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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9]第67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大国税发[1999]第67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9]第6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2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接到文件后,应立即将所辖原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拍卖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并收缴其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应按4%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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