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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1999]第49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大地税发[1999]第49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4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26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个体、市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与市局在普兰店市召开的个体、市场征管现场经验交流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坚决做到征收人员到位、管户管场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税款征收到位。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制定的核定、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程序、方法和手续确定定额。认真执行市局下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对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加强对个体大户,即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业户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做好调查测算工作,使其税负与同类型、同行业、同区域、同规模的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相一致,并上报市局审批,进行重点管理。

  四、加强定额管理,提高定额质量。要通过规范的定额核定程序,公平、公正地确定定额标准。通过逐步公开定额制度,增强对定额的监督力度。通过推行电算化管理,提高申报率、征收率、入库率和工作效率。

  五、各基层局应于6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半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重新核定、定额重新调整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同《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今后,《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局报送一次。

       附件:《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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