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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1999]第10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数据电文”形式的应税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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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数据电文”形式的应税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10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1月3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税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所谓“数据电文”形式的应税合同是指采用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阅的应税合同。

  二、对“数据电文”形式的应税合同应按其所载金额计税贴花;纳税人如果不能如实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其帐面记载的相关业务结算金额核定征收。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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