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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9]第159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09-29 大国税发[1999]第159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9]第15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14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施行以后,各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我市具体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领用

  各单位要做到计划领取。自2000年1月1日起,在填制“票证领据”时,单位一律填领用“组”数,不得以“包”、“箱”、“本”等单位代替。各科室、所辖中心所以及专管员领取税收票证时,必须使用“票证领据”或“票款结报手册”,填写字轨、号码、数量,并相互签字盖章。

  二、关于税收票证填用

  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法定凭证是税收完税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其他票证替代。税收通用完税证要一本填用完后再启用新本。票证使用人员在填写票证过程中,要保证征收日期、税种等各项目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各种章戳加盖齐全。

  三、关于旧版税收票证的停用处理

  旧版税收票证于1999年12月30日前停用,停用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数量,其中税收通用完税证、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罚款收据、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要核对号码,造册登记、妥善保管,由市局监销。

  四、关于税收票证销毁

  自2000年1月1日起,凡符合销毁条件的税收票证要分年限,票种数量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三份,与帐长核对无误后,报经市局监销。

  五、“税票调换证”的使用

  各基层单位应经常通过使用“税票调换证”对所辖纳税户调换完税证进行核查,以及时发现票证使用人员在填开税收票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杜绝开具“大头小尾”各项税收完税证的行为。

  六、关于协税员使用税收完税证的规定

  各单位聘用的协税员使用税收完税证的,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监控制度,并采用一定办法限制其用票量,以确保税票和票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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