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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2000]第49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盖“确认专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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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盖“确认专章”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49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25日

       1999年全市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考虑到全市征管体制和征收机构即将调整的实际情况,市局曾明确对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下同)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暂不加盖统一标识。目前全市征管体制和征收机构的调整已基本到位,现将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补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或“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以下简称“确认专章”)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分局在机构调整前所辖属正常管理状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在其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补盖“确认专章”;在机构调整前所辖处于在逃状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各征收分局在机构调整后新接管的纳税人,凡税务机关存有其原始认定资料的,且纳税人在1999年(主要考察四季度)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的,均应在其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补盖“确认专章”;对已处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常管理状态,但主管征收分局未存有其原始认定资料的纳税人,需报经市局批准,方可为其补盖“确认专章”;对主管征收分局存有其原始认定资料,但其从1999年10月份以来中断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视为在逃户,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以上所称“原始认定资料”是指:

       1、1998年底以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列入原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给现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

       2、1999年当年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有完整的认定资料。

  三、在新的《发票领购簿》换发之前,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备查验。

  四、“确认专章”由市局统一刻制(样式附后(略)),由各征收分局领取使用。原大国税发[1995]80号文件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审确认”专章作废。

  五、各征收分局应于2000年3月15日前完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核确认工作。并于3月底上报审核确认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印模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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