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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2000]第41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核确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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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核确认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4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2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现对统一换税务登记证及管户调整后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确认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确认工作由各分局涉外科(处)负责。

  二、审核确认范围包括各征收分局在机构调整前已负责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及调整后新增外商投资企业。

  三、对经审核,新企业的原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健全,并且在1999年度(主要考察第四季度。下同)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申报纳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局可在其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四、对经审核,新企业的原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不健全,但能够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申报纳税,经重新审核,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经重新审核,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确认专章》。

对从1999年第四季度起未按期申报纳税的企业,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在逃户管理。

  五、对经审核,凡企业的原始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健全,并且在1999年度按临时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局可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止方加盖《外商投资企业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对一年(按原临时一般纳税人 认定之月起计算)后符合条件转正及申请提前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对不符合增值税标准的企业,不能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确认专章》。

  六、各分局在认定中对原始认定资料的掌握及《增值税发票领购簿》换发前专用发票领购事宜按大国税发[2000]49号文件执行。

  七、“确认专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各征收分局到市局涉外处领取使用。原大国税发[1999]96号文件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审确认专章》作废。

  八、该项工作从下文之日起至2000年3月底前结束。各征收局应在三月底前将审核确认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局涉外处。

  九、“确认专章”印模样式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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