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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0]第7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09-29 大地税函[2000]第74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0]第7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4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纳税资料,而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征收的,可按3%的比例全额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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