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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13]23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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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地税函[2013]23号

全文有效

2013年3月18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函[2013]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挂车车船税由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向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是法人的,向法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摸清本地区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船底数,强化车船税税源控管,切实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辽宁省地方税务

  辽地税函[2013]4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3]第630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鉴于目前机动车车船税实行代扣代缴,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在总局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对挂车车船税暂按以下方式征收:

  一、委托保险公司代征;

  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三、由公安交管部门或者交通部门协助征收。

  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市、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此前保险公司按规定依法代收的挂车车船税,一律不允许退回。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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